臺海網12月26日訊 據福州晚報報道,今年9月,李女士涉嫌販毒被抓獲,后來被取保候審。警方對她的吸毒行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她便在水部派出所吵鬧、哭罵,大叫“我已被取保候審,還交了保證金,你們警方無權再罰我”。經民警解釋,她釋然接受處罰。
李女士被抓后,尿檢呈陽性。經審查,她承認有吸毒行為。警方對李女士吸毒行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遭到她的強烈抗議,于是有了上面的一幕。
案例點睛: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之一,該案嫌疑人李女士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故對其采取強制力較低的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決定對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該保證金不屬于罰金性質。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可以憑借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存在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李女士涉嫌存在販毒行為和吸食毒品行為,分別觸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對她采取取保候審是因為她涉嫌販毒,而她還有吸毒行為,警方仍要對她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另外,取保候審保證金與罰款有區(qū)別,不可混為一談,并不因為她交了保證金而抵掉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