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晚從福建寧德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中共長樂市委原副書記、長樂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王松受賄一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
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披露,法院審理認定王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拆除舊建筑工程、征地交地、變更土地用途、租地回收、政府補助款發(fā)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696.99萬元、美元68萬元、港幣15萬元、黃金13500克、價值人民幣13萬元的購物卡以及鉆石2顆,共計人民幣1620.468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