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10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近日,倉山法院對一起通過“車鑰匙貸”實現(xiàn)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涉惡套路貸團伙作出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5000元不等,同時退還贓款共計人民幣258020元。
據(jù)介紹,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資50萬元人民幣注冊成立某公司,并在無金融資質(zhì)情況下辦理“車鑰匙貸”,即押車鑰匙不押車融資借款業(yè)務。經(jīng)營期間,該公司以押鑰匙不押車、快速放款為幌子引誘有資金需求的人員向其借款,通常以抵押車鑰匙所屬車輛評估價格的三成進行放貸。
放貸過程中,該公司以保證金、服務費、平臺費等各種名目克扣借款人實際到手的借款金額,并要求借款人簽訂部分內(nèi)容故意留白的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借條、逾期違約拖車費用申明、保證書等材料,同時在借款人車輛上安裝GPS定位系統(tǒng)。
借款人還款過程中,該公司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在未經(jīng)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GPS定位查找到被害人的車輛停放地點,使用被害人交付的備用車鑰匙開走車輛,并以“拖車公司”第三方身份聯(lián)系被害人到該公司處理后續(xù)事宜。其后,該公司以不付款不返還車輛、變賣處理車輛用以抵債為要挾,強迫被害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高額拖車費、借款金額30%至50%的違約金、每天借款金額1%的滯納金及剩余借款本息等。經(jīng)查共有15名被害人車輛被開走并被要挾支付高額違約金,其中10名被害人被迫支付各種名目的款項后才取回車輛。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通過“車鑰匙貸”實現(xiàn)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chǎn)的目的,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為首,被告人上官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專門從事“車鑰匙貸”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通過押車鑰匙的方式簽訂虛高借條,提前收取保證金、平臺費等費用,并采取拖車及威脅方法索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該案犯罪事實清楚且數(shù)額巨大,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