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顯示屏廣告禁止在深夜開啟
臺海網2月27日訊 據福州日報報道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辦法》對公眾關注的光污染問題進行了回應,規(guī)定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禁止在22時至次日7時開啟,重大節(jié)日或者重要活動時,經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延長。
《辦法》指出,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qū)域、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qū)建筑控制地帶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內設置商業(yè)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透景圍墻及園林綠地的;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大型戶外商業(yè)廣告的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采用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大型戶外商業(yè)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二年。商業(yè)廣告版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閑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違反該法規(guī),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對相關廣告設置人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