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11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 黃某的朋友許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黃某借款50萬元。為了保證還款,許某叫劉某提供擔保,劉某在借條保證人處簽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經(jīng)黃某再三催促,許某都沒有還款,黃某是否可以同時起訴許某和劉某要求還款?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馬德珍律師:《民法典》關于保證方式的規(guī)定與之前《擔保法》的規(guī)定截然相反,當事人沒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那闆r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劉某只是在借條保證人處簽字,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故黃某只能先對許某提起訴訟,不能同時起訴許某和劉某。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ǘ┤嗣穹ㄔ阂呀?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ㄈ﹤鶛嗳擞凶C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ㄋ模┍WC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