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因火鍋店提供的蝦滑有毛發(fā)而引發(fā)的產品責任糾紛案,商家被判一次性退還消費者餐費并支付10倍賠償金。
據悉,某日,小王到臺江區(qū)某火鍋店用餐,支付用餐費325元。在用餐過程中,小王發(fā)現商家提供的蝦滑中存在毛發(fā)異物,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公安機關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解無果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火鍋店退還餐費325元,賠償用餐費的十倍即3250元以及健康損失費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火鍋店提供給顧客食用的蝦滑存在毛發(f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關于禁止生產經營混有異物食品的規(guī)定。小王主張商家退還餐費并10倍賠償的要求合情合理,但小王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健康因此遭受損害,健康損失費的訴求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江含慧 潘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