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買賣合同、工程合同中,合同承包方常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背靠背”條款,即將第三方的付款風險轉(zhuǎn)移給供應鏈中的下游供應商和施工方,此類合同條款是否有效呢?近日,福州市倉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背靠背”條款下款項支付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裝飾入戶門采購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鋼木乙級防火門、機械鎖。合同約定,貨款由第三方即建設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乙公司收到丙公司工程款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公司支付當批初驗收合格且已對賬完畢的貨款。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供貨。2022年9月2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在收到建設方丙公司款項后3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貨款。后來,乙公司以丙公司未支付款項為由,拒絕向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倉山法院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乙公司書面抗辯需收到建設方款項后再向甲公司付款,但“背靠背”條款系雙方對貨款支付期限的約定,屬于雙方對付款期限的風險分擔而非建設方付款不能的分擔。乙公司稱建設方丙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其實際上不能向甲公司付款,但乙公司并未就其與丙公司的對賬結算情況、丙公司付款情況及其向丙公司催討情況進行舉證。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諾函》已近兩年,超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共擔資金壓力及付款期限風險的合理期待時間。綜上,法院駁回乙公司的抗辯。
法官表示,“背靠背”條款存在于上下游交易的商事主體之間,是為轉(zhuǎn)移支付風險、減輕資金壓力而設定。對于這類條款的有效性,主要審查合同主體方面。合同相對方為大型企業(yè)與中小型企業(yè)的“背靠背”條款無效,其他主體之間簽訂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其效力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
因此,在簽訂含有“背靠背”條款的合同時,合同雙方均應合理預見該條款所面臨的風險。同時,“背靠背”條款并不是免除付款義務的借口,合同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