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利益,打著“新奇體驗”的旗號,非法售賣號稱能“上頭”的電子煙彈,但這類電子煙彈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不僅威脅社會安全與公眾健康,更觸犯法律紅線。
2024年12月13日,張某與王某(另案處理)約定,以6000元價格購買5個含列管精神藥品的電子煙彈,王某邀被告人馬某共同販賣。當日20時許,馬某取走張某在某地事先放置的6000元現(xiàn)金,隨后,其在接收上家委托網(wǎng)約車司機交付的電子煙彈時被抓獲,現(xiàn)金、煙彈被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煙彈中電子煙油凈重10.99克,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屬列管精神藥品),后馬某被檢察院移送起訴。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馬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結(jié)伙販賣含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彈,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點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相關(guān)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李莉娟)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