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3月14日訊 (通訊員 黃從余 陳富盛 記者 楊艷娜)3月12日,由長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4起涉臺電信詐騙案在該縣法院集中公開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三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相應罰金。
2013年3月以來,漳浦人戴某強承租廈門市思明區(qū)某出租房作為窩點實施詐騙,并糾集同村叔伯兄弟戴某杰、戴某煌等人一同參與。戴某杰、戴某煌分別在“LINE”等網絡聊天工具上注冊賬號,搜索、添加臺灣籍女性為好友,并虛構姓名、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信息主管,與對方聊天。在取得對方信任后,向對方謊稱其公司要打擊臺灣地區(qū)六合彩地下莊家,若購買六合彩有100%中獎機會,中獎的獎金比例為1:570,屆時獎金與公司平分,當前申請名額不多的所謂“內幕消息”。對方被騙匯款購買六合彩后,戴某杰、戴某煌便會以需要交納手續(xù)費才能領取獎金等借口,騙對方再次匯款。
通過上述方式,戴某杰于2013年4月23日騙取臺灣人黃某新臺幣15.4695萬元(折合人民幣3.2037萬元);戴某煌于2013年5月9日騙取臺灣人蔡某新臺幣3萬元(折合人民幣6270元)。
據檢察官介紹,詐騙犯罪案件不僅根據詐騙數額定罪量刑,也可以根據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或者發(fā)送詐騙信息數量定罪量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福建省目前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5000元,也就是說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騙取公私財物價值達到人民幣5000元就可追究刑事責任。而利用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lián)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對象實施詐騙,具有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或者發(fā)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