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10月26日訊(海都記者 曾炳光)離婚僅兩個月,漳浦女子小麗將前夫小文告上法庭,因為對方承諾的離婚補償金遲遲不兌現(xiàn)。昨日,法院一審判令要求小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把錢付給前妻。(海都記者 曾炳光)
今年2月10日,小麗和小文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離婚后,小文給小麗2萬元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并且必須在離婚后10日內支付。
10天后,小麗并沒有收到前夫的錢。小麗催了,小文依舊不給。今年4月,小麗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小麗、小文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chǎn)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chǎn)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登記離婚時約定由小文給小麗經(jīng)濟補償20000元,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有關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付款時間屆滿后,小文拒不支付,小麗可隨時主張權利?,F(xiàn)在小麗請求小文支付2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