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0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鈴)利用擔任組織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的賄賂,為他人的升遷給予關照,受賄293萬余元,在擔任科協(xié)主席期間又貪污24萬余元。近日,導報記者獲悉,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羅雄犯貪污罪、受賄罪,總和刑期有期徒刑17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65萬元,扣押違法所得318萬余元,依法上繳國庫。
羅雄,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壽寧縣,漢族,大學文化,原任中共東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中共龍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漳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黨組書記、主席(正處級)。2014年4月,他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執(zhí)行逮捕。
羅雄的受賄之路是從2005年他擔任中共東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時開始的,在擔任該職務的三年期間,他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3萬元,為他人謀利。
2007年起,羅雄調(diào)任中共龍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至2011年間,羅雄大肆收受他人賄賂,先后在為15人的提拔、工作調(diào)動過程中給予關照,受賄金額達到208萬余元。其中,去年因為涉嫌嚴重違紀被查的龍海市榜山鎮(zhèn)原黨委書記甘國文(另案處理),就曾先后送款共計13.8萬元,在羅雄的照顧下,于2011年當上榜山鎮(zhèn)黨委書記。
另外,擔任龍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羅雄還多次要求下屬單位報支、列支應由他個人承擔的費用,達到47萬余元。據(jù)悉,這些費用大部分是他本人在一些高檔商場的消費。
2012年-2013年,羅雄擔任漳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主席,也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15萬余元。此外,他還以虛開發(fā)票、虛列費用及占有公物等形式,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4萬余元。
據(jù)悉,2014年案發(fā)后,羅雄主動交代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繳交全部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