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人員未足額出資
2007年至2014年間,在陳某、林某、張某、王某四人未足額出資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仍按訓練場場地10%的股份、訓練場理論12.5%的股份(應出資人民幣47864.25元,陳某實際僅出資人民幣15000元,林某實際出資人民幣35000元,張某實際出資人民幣35000元,王某實際出資人民幣35000元)給予分紅款。至案發(fā)時,被告人楊某多送予陳某、林某、張某、王某四人訓練場分紅款共計人民幣310365.59元。
訓練場理論教學設備總投資人民幣50296.3元,被告人陳某以胡某龍的名義,王某以王某美的名義,林某以石某艷的名義,張某以林某偉、李某來、李某裕的名義各入股12.5%的股份,應出資人民幣6287.04元,實際并沒出資。
豐達教練所2007年-2014年利潤分紅表證實2007年至2014年間,楊某通過黃某琴分給被告人陳某、王某、林某、張某訓練場場地分紅款人民幣 68039.30元、訓練場理論分紅款人民幣110004.94元。
楊某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