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21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賴雅紅)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一起兩人共同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泗因在明知朋友莊某華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朋友莊某華上道行駛,兩人均構(gòu)成危險駕駛犯罪,現(xiàn)兩人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去1月16日22時許,林某泗、莊某華在南靖縣和溪鎮(zhèn)樂土村黃某州家一同飲酒后,林某泗在明知朋友莊某華喝了不少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一輛小轎車交給莊某華駕駛并予以搭乘。在沿南靖縣和溪鎮(zhèn)高和線往林坂方向行駛至高和線林坂路段200m處時,林某泗和莊某華兩人被和溪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抽血送檢,莊某華血夜中的乙醇含量為109.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歸案后,被告人林某泗、莊某華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