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21日訊 (海峽導(dǎo)報記者 劉龍 通訊員 陳元) 祝某、沈某等人成立擔(dān)保公司,以車輛抵押并簽訂借款合同后單方面認(rèn)定車主違約,威脅車主如若不按時支付高額贖金贖車,便將車輛賣掉。近日,詔安縣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祝某、沈某批準(zhǔn)逮捕。
2017年4月,祝某糾集沈某等人在詔安縣成立一家無任何金融資質(zhì)的擔(dān)保公司,低利息引誘車主貸款。
同年5月6日,葉某欣用自己價值13萬多元的小車向該公司簽訂車鑰匙質(zhì)押貸款合同,按約定還款時間為3個月,每10天支付一次本息,分九期償還。6月8日,在葉某欣已支付三期本息后,祝某、沈某等人無緣由肆意認(rèn)定葉某欣違約,將葉某欣小車拖走,并要挾對方支付3萬元才肯放車。因葉某欣無力支付,沈某、郭某隆等人便將該車以5.2萬元賣給二手車行后分贓。
祝某、沈某等人以相同手段作案多起。
葉某欣報案后,祝某、沈某分別于今年6月3日和12日被民警抓獲。經(jīng)查,祝某、沈某等人涉嫌敲詐金額約1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