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2月20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張雄敏 通訊員 黃從余 蔡寶瑩)長泰一男子張某入職剛半年多,就將黑手伸向公司,利用身為財務人員的便利,短短8個月就挪用公司資金535.2萬元。近日,經長泰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2020年12月,張某入職某電子有限公司,入職后不久,就發(fā)現自己可以支取公司賬戶上的資金。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3月29日,張某利用擔任公司財務人員的便利,陸續(xù)將公司的535.2萬元挪為己用。
張某把這535萬余元用以個人消費、網絡賭博、合伙投資等。2022年3月31日,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至2022年6月30日,張某歸還公司43.9萬元,仍有491.3萬元。
檢察官提醒,廣大經營者要健全完善公司的財務監(jiān)管制度,公司會計與出納應由不同人員擔任;銀行賬戶的短信提醒接收,應該設置為財務人員以外的第三方人員,以便監(jiān)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