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檢調(diào)”查辦此案的程序更是漏洞百出,不堪卒睹。明明是以“被告”的重手查辦王炳忠等4人,卻為了便宜行事,要用“證人”來包裝其侵犯人權的濫權行動。請問檢方,對“證人”用這種拂曉出擊、同步搜索、大舉押人,以及偵訊至午夜的方式對待,合理嗎?
要“傳喚”證人,需要傳票,且實務上只有在證人收到傳票,“屢”傳不到時,才會進一步拘提。王炳忠等4人,幾乎是在遭“搜索”時,就“同步”被拘提,這是什么“證人”的待遇?
調(diào)查局說,本案為順利執(zhí)行作為,于案件開辦前,就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先不說這種對“證人”1次備便3票便宜行事的荒誕,就“法”論“法”,依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相關規(guī)定:“傳票至遲應于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請問調(diào)查局,這張事先備便的“傳票”有24小時前送達王炳忠嗎?就算要拿出該條后段的帝王條款:“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那也要請問臺灣“調(diào)查局”,對于這4位“證人”,到底有什么樣的“急迫情形”?
民進黨大炮打新黨,引起兩個疑慮,一是民進黨建立“新威權”乃至“新獨裁”的心態(tài)。若結合民進黨近期力推的多項侵犯“司法權”與“民眾自由權”的“法案”,更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要打造喬治·奧威爾小說《一九八四》中的“老大哥”。二是造成兩岸關系的不安,可能造成兩岸關系出現(xiàn)動蕩。
文章最后說,民進黨若不想承擔“新獨裁”罵名,不愿兩岸關系出現(xiàn)動蕩,就必須追究“檢調(diào)”輕率的責任。長期守護臺灣民主、愛惜兩岸和平的中道力量,更要團結發(fā)聲,譴責“檢調(diào)”與民進黨臺當局的霸道濫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