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劉喬安形容自己只做錯一點事情,卻像墨水染上宣紙般被放大看待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三年前被雜志踢爆當援交,劉其后控告雜志妨害名譽,并在出庭時證稱自己只是“賣酒”而非賣淫,但臺北地檢署傳她作證時,發(fā)現(xiàn)她說謊。今年4月,劉被臺北地院依偽證罪判刑3月,且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因劉喬安未上訴而確定。臺北地檢署已發(fā)出傳票,通知劉本月底報到執(zhí)行。
據(jù)香港東網(wǎng)援引臺媒消息,2014年12月,劉喬安被雜志指稱在臺北市知名酒店援交,開價一次10萬元(新臺幣?下同),其后劉收2000元車馬費離開。報道刊出后,劉聲稱當時只是單純?nèi)ベu酒,又怒告雜志記者設局,涉嫌妨害名譽等罪。不過雜志事后公開與劉的LINE對話和照片反擊,而劉在北檢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出庭,仍堅稱自己當時去賣酒不是賣淫,檢方認定她作偽證,依法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劉喬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雜志揭露她不欲為人知的事項,為維護個人形象和家人利益,才否認從事性交易,考慮她偵訊時已承認作偽證,符合偵結(jié)前自白減刑規(guī)定,判處3月徒刑。事后,劉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劉喬安先前曾透過社交媒體直播透露,自己不想再上訴、掙扎,將直接去服刑。又形容自己只做錯一點事情,卻像墨水染上宣紙般被放大看待,簡直像是古代的“游街示眾”。
據(jù)海外網(wǎng)了解,臺灣地區(qū)“法律”規(guī)定偽證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但劉喬安刑期是6個月以下,可向北檢執(zhí)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北檢核準,她便能以提供勞動或社會服務的方式替代入監(jiān),若劉獲準易服社會勞動,換算應服90日,每日以6小時計算,她須要服540小時社會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