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男與太太陳盧昭霞與慶富前執(zhí)行長簡良艦15億元新臺幣債權糾紛,14日更一審結果出爐,陳慶男改判1年,陳盧昭霞再度逆轉無罪,全案定讞。(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數(shù)據(jù)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臺灣慶富公司董事長陳慶男2019年因獵雷艦采購弊案遭判25年,又另與集團前執(zhí)行長簡良艦另有15億元(新臺幣,下同)債權糾紛,與太太陳盧昭霞涉嫌脫產(chǎn),2人二審分別被判1年6月、6月。高雄高分院14日更一審結果出爐,陳慶男改判1年,陳盧昭霞再度逆轉無罪,全案定讞。
簡良鑒自訴表示,他擔任慶富執(zhí)行長期間,曾協(xié)助公司在2014年10月間標得臺防務部門海軍獵雷艦349億采購案。2015年7月他與陳慶男訂立買賣契約書、約定標案履約利益百分之30的權益作為他的酬勞。
2015年7月簡良鑒解除執(zhí)行長職務之際,將此權益以15億元讓與陳慶男,雙方約定買賣價金分9期給付,陳慶男也簽發(fā)1張面額15億元的本票作擔保。
不過,事后陳慶男沒依約付錢,簡良鑒依約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zhí)行,他認為陳慶男竟將慶富等4家公司的股份轉讓給陳盧昭霞,另也將慶洋投資公司等5家公司股份轉讓給其他子公司,使他聲請強制執(zhí)行碰壁,涉嫌損害債權。
一審認為,陳慶男在簡良鑒取得強制執(zhí)行名義的幾個月前就轉出慶洋公司1700萬股股份,至于另有股份在之后轉出,也屬陳慶男正常對財產(chǎn)處分,不構成損害債權,判陳慶男、陳盧昭霞2人無罪。
二審認為,陳慶男在2016年1月收受本票強制執(zhí)行裁定,同年2、4月間陸續(xù)轉讓股份給陳盧昭霞或豐國、慶鴻公司,可見陳慶男是避免遭強制執(zhí)行,讓簡良鑒求償困難性增加,主觀上有損害債權的意圖。且簡良鑒在慶富擔任執(zhí)行長長達3年未支薪,協(xié)助慶富標得高達300多億元的標案、陳慶男允諾給予采購履約利益并無違背常情,況且陳慶男事后另提起確認15億元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也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最后認定陳慶男、陳盧昭霞損害債權事證明確,各判1年6月、6月。
更一審法官認為,陳慶男確實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及行為,仍判陳慶男1年。但陳盧昭霞部分,簡良艦無法證明陳盧昭霞曾參與陳慶男損害債權人的計劃,也不能因為兩人是夫妻、關系親密且共同經(jīng)營慶富為由,就認定陳盧昭霞和陳慶男有共犯關系,故陳盧昭霞駁回判無罪。
陳慶男目前因承包臺灣??起^工程詐貸案,及獵雷艦案一審遭重判25年等原因,仍遭羈押。
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