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 近日傳出中天新聞臺恐將NCC遭撤照,外界有聲音認為這樣的做法將傷害新聞自由,臺灣律師劉韋廷昨日于政論節(jié)目表示,臺灣地區(qū)“憲法”第11條已針對言論自由做出保障,歷次大法官會議也都提到新聞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如果主管機關看某家電視臺不順眼,申請換照時就駁回,這是不行的。
劉韋廷指出,除非是公司負責人有刑事責任,或是營運資金有問題,亦或是危害臺灣安全、善良風俗、社會秩序等等,在有違“法”的狀況下,主管機關才有權不核發(fā)執(zhí)照。
劉韋廷說,臺灣有安全相關法律,如果有人認為新聞臺違反臺灣安全相關情事,那可以依法律程序處理,如果法官真的認定屬實,因此而禁止新聞臺,那大家也沒話講,但若是因為涉及政治立場讓NCC有意見,照理應該要尊重每個人的意見表達,這才能保障新聞自由。
劉韋廷表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層次,若主管機關要來審核執(zhí)照換發(fā),應該要具體說明不換發(fā)的原因是什么?若是因為涉及政治立場,管轄的范圍應該要限縮。
劉韋廷指出,若只是因為各政黨之間的顏色、立場不同,就因此拒絕換發(fā)執(zhí)照,那依照平等原則,是否其他媒體跟頻道是否該比照辦理?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應該要尊重新聞自由及電視臺聲音,不該因為聲音不一樣就拒絕換發(fā)執(zhí)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