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網綜合報道】據(jù)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10月12日報道,臺灣地區(qū)一對女同性戀方敏、林于立(糖糖)因為臺北市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出狀告,請求司法發(fā)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銷原處分并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決撤銷臺北市中正區(qū)戶政事務所不準同性婚姻登記的決定,但也駁回方敏、林于立要求法院命戶所接受同性婚姻登記的訴求,等于全案回到原點。
法官表示,撤銷原處分的理由是因為“釋字748號解釋”,但“釋憲”后“修法”尚未完成,也還沒超過兩年期限,所以戶政機關無法依照現(xiàn)“釋憲”精神直接讓兩人登記。因此才會駁回原告請求戶所直接給予同性婚姻登記的請求。
臺灣首位公開“出柜者”祁家威2013年向臺北市萬華區(qū)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2014年8月1日有團體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后,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于2015年4月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xù)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后,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的結果。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月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系,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并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性戀依“民法”規(guī)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釋憲”出爐后,法院繼續(xù)審理三起由伴侶盟委任的女同婚訴訟,方糖案日前開庭時,中正區(qū)戶政事務所說明當初是依“民法”規(guī)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會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臺北市政府,依“釋字748”解釋的意旨,顯然“民法”沒有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正區(qū)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而且現(xiàn)行系統(tǒng)設定為“一男一女”。
而“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則主張,依據(jù)“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并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釋憲”的“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并無缺乏法律依據(jù)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臺北市政府作成結婚登記。
版權作品,未經環(huán)球網Huanqiu.com書面授權,嚴禁轉載,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獲取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