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主張,機師陳緒芬2010年簽立飛行機師養(yǎng)成訓練契約,約定參加遠航提供的飛行機師養(yǎng)成訓練,自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之日起應服務至少10年,若有違反,應賠償損失。陳緒芬翌年受聘為副機師,但2014年便離職,遠航主張應賠償3階段養(yǎng)成費和生活津貼,主張向他和契約保證人賠償202萬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院判陳等人應賠償47萬余元,雙方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陳共應賠191萬余元才合理。
遠航上月12日無預警停飛,董事長張綱維事后卻稱是“烏龍一場”,也沒要資遣逾千名員工,還希望復飛;但經(jīng)此事件,復飛希望渺茫。陳緒芬為獲聘為航務處機隊部MD機隊副機師,但遠航MD82/83機隊機齡老舊,不過遠航仍宣稱“MD飛機擁有如軍機般強韌結構、堅固耐操的機身,耐用年限長,是一款安全可靠的飛機,目前在美國本土仍持續(xù)營運載客”。
遠東航空主張,陳緒芬2011年11月1日受聘為副機師,卻在2014年10月1日離職,依約應賠償三階段養(yǎng)成訓練費總計248萬元和生活津貼56萬元,按尚未服務月數(shù)與應服務月數(shù)的比例計算,扣除他未領2014年9月份薪資12萬9112元后,應賠202萬元。
陳緒芬抗辯,自2011年5月10日取得民航檢定證以來,遠航?jīng)]要求他另簽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契約,因此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沒成立,他無庸賠償。原契約記載“乙方自甲方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之日起,應于甲方服務至少10年”,然他簽約時,還未取得民航檢定證,未具飛行機師資格,能否與遠航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有疑義,這只能算是“預約”。
陳緒芬2010年9月1日擔任副機師,翌年2月15日取得民航檢定證,但遠航因前次財務危機,直到2011年4月18日才又復航,以2011年11月1日他經(jīng)任用為MD機隊副機師之日起算服務年限,不公平。
“高院”審理后,認為契約約定陳緒芬自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之日起應服務至少10年。陳2011年11月1日經(jīng)遠東航空任用為副機師,自該日起依“飛行機師薪給辦法”領取薪資,因此陳最低服務年限應至2021年10月31日止。
契約約定陳緒芬期前離職應賠償費用的計算方式為“(養(yǎng)成訓練費+生活津貼)×尚未服務之月數(shù)÷應服務之月數(shù)(120 個月)。”三階段養(yǎng)成訓練費用合計248萬元,陳受訓期間共領取生活津貼40萬元,他離職時未服務月數(shù)為85個月,因此陳緒芬應賠償違約金為204 萬元。
遠東航空三階段養(yǎng)成訓練支出的訓練費用達161萬7501元,加計遠航提供訓練所須支出的水電瓦斯費、維修保養(yǎng)費等營運成本和保險,及因陳期前離職,喪失他繼續(xù)提供勞務利益,為此須增加訓練人員、還減少可供調度的飛行機師致影響營運調度所產(chǎn)生的相關營運成本。高院認為違約金沒有過高,扣除陳緒芬2014年9月份薪資沒領,判他共須賠償191萬888元本息。本案得上訴。
來源:聯(lián)合新聞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