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訴稱,被告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旗下空氣凈化器產品上市,并在媒體上進行宣傳,稱該產品是“釣魚臺國賓館專用空氣凈化設備”,“負責2014年APEC會議期間釣魚臺國賓館的空氣凈化任務”“被用在釣魚臺賓館服務各國首腦”等。此宣傳內容被各大網絡媒體、微博轉載。前述空氣凈化器產品在商場、京東商城、天貓銷售時,也使用了“入駐釣魚臺國賓館”,“釣魚臺國賓館信賴之選”等宣傳圖片和用語。但原告從未購買、使用過被告宣傳中所稱的空氣凈化器產品,更不知被告宣傳中所使用圖片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對此,原告多次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送律師函,要求被告解釋此事,但均被拒收。
原告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認為,被告在產品宣傳過程中擅自利用釣魚臺國賓館的知名度及聲譽,虛構事實,借“釣魚臺國賓館”提升產品形象,此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飛利浦公司立即停止涉及原告名稱等內容的虛假宣傳,賠償原告因此所受損失10萬元并在全國公開媒體上進行不少于兩次以上賠禮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來源:中新網
原文標題:釣魚臺國賓館起訴飛利浦空氣凈化器涉嫌虛假宣傳萬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news.com/it/2015/07-21/74189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