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與證據(jù)“硬傷”
在日后的判決書里,他們的犯罪系因失約的報復:
五人在邱縣文化廣場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陳雪飛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讓陳雪飛于22時30分在廣場附近的紅綠燈處等候。
當晚,五人按時趕到未見王雯,后見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廣場的啤酒攤喝酒,即欲報復。
次日凌晨1時許,五人攜帶刀、木棍、鐵管等,乘車尋至邱縣小康街南段小橋時,見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麥地內(nèi),五人遂持械分別毆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傷。
對于上述細節(jié),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告訴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是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過程的。
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他們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稱遭刑訊逼供。
“這個案件沒有任何客觀證據(jù)。”從接手案子開始,陳其彬的辯護律師張小波就認為,案件“有硬傷”,“能夠指認他們有罪的唯一證據(jù)是他們的口供,他們又翻供了”。
當年有沒有刑訊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位工作人員以對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級匯報為由,拒絕接受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訪。
李俊卜展示在獄中帶出來的報紙,上面有關(guān)于國家賠償?shù)南ⅰ?/p>
根據(jù)當年的案件卷宗,邯鄲市檢察院發(fā)現(xiàn)此案疑點較多,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一份邯鄲市檢察院審查公訴處給邱縣公安局的回函顯示了疑點:警方始終沒找到作案的兇器;主要證人王雯的證詞前后矛盾;對于現(xiàn)場的腳印也沒做鑒定,檢察院要求“應(yīng)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力度”。
補充偵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鄲市檢察院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五被告人。
根據(jù)律師提供的卷宗資料顯示,痕跡鑒定表明,現(xiàn)場所有的足跡,沒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檢驗結(jié)論,現(xiàn)場血跡沒有一處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處血跡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兇器。
一審開庭,律師均提出上述觀點。
河北省一位參加過此次庭審的檢察官認為,缺乏證據(jù),檢察官和法官顯得捉襟見肘,“律師提的要害,公訴人答不上來。” 他告訴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
張小波說,公訴人在拿不出證據(jù)時,會以“我們認為證據(jù)確鑿”的一句空話搪塞。
期間,律師和證人均受到邱縣公安局的壓力。
宋金奎律師告訴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他原為邢金旺的代理律師,為了尋找五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jù),找到了村里有人可以證明。
隨后他遭到邱縣公安局涉嫌妨礙作證傳喚,家屬不敢聘請宋辯護了。
當?shù)卮迕耜惞鹦拊吹竭^五人當晚回村,但當時邱縣公安局將他叫到賓館不許作證,陳桂修如今回憶:“不簽字不讓走,都是逼著簽的。”
警方還讓王雯辨認兇手,但律師發(fā)現(xiàn),警方未制作辨認筆錄。
而王雯的口供也存在矛盾。此前口供中她指認陳雪飛等五人作案,但后來說確實不知道作案者身份。
律師張小波向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回憶,在三審前的一次會談中,王雯對此的解釋是當時警方說五人已經(jīng)招了,為了快點結(jié)案她才指認的。
盡管疑點重重,法院并未深究。
一審法院判定,五名被告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陳雪飛無期徒刑,邢金旺、李俊卜有期徒刑十五年,陳其彬、邢金波有期徒刑十年。
五人隨后提出上訴。
無罪釋放之后
“但是一審法院已經(jīng)判有罪了,中院沒有決心改正這個案子,即便是省高院發(fā)回重審。”張小波告訴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邯鄲中院的三次判決都沒有增加新證據(jù),判決書幾乎都一模一樣。
張小波分析,法院的判決是結(jié)果倒推的,而不是通過法律邏輯推理的。
“第一道程序出問題了,為了掩蓋,不得不往前走,致使錯誤越犯越深。”張小波坦言,司法系統(tǒng)法體系內(nèi),彼此追究責任很難。
2015年10月28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趙志強回應(yīng),此案判決并無不妥,“可能是理解和認知的不同”。
羈押在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的李俊卜,一度絕望。
在電視上,他看到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引發(fā)關(guān)注,他看著淚水直流,也希望哪一天自己被媒體關(guān)注,早點出去。
轉(zhuǎn)機出現(xiàn)在2011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書。
省高院判決認為,王雯的口供具有不確定性,不能夠作為定罪依據(jù);也未發(fā)現(xiàn)作案工具;被告人之間的供述存在矛盾,且不能得到其它證據(jù)印證;間接證據(jù)也未能形成體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判五人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落款日期是2011年5月19日,真正送達到看守所的時間是2011年12月20日了。
被釋放后的五天里,五人被分別軟禁在周邊縣城的賓館里。李俊卜和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說,當?shù)卣ε掠忻襟w來采訪,迫切回家的他沖著看守喊“出來我還告你們。”
監(jiān)獄的生活一成不變,但外面變化太大了。
回鄉(xiāng)之后,李俊卜發(fā)現(xiàn),家里為了替他伸冤,賣掉了12畝棉花地,一處宅基地,欠了10多萬的外債。
自五人被抓后,他們的父母結(jié)伴上訪,幾乎每周都去,北京、石家莊、邯鄲都跑遍了,老人們說,因為當天看到孩子們回來了,沒有作案時間,這么多年才如此堅持下來。
李俊卜的父親病倒了,先是腦淤血,后來是腦血栓,如今走路一拐一瘸,鄰居說,李振武原本看上去氣派十足,如今村里同齡的人,看上去比他小十歲。
李俊卜的母親落下聽到警笛聲就全身哆嗦,尿褲子的病根。
其余的四個家庭,都幾乎賣掉了棉花地,宅基地。
更讓他們難受的要承擔殺人犯父母的惡名,“在村里覺得低人一等,抬不起頭來,后來周邊鄰居甚至不給借錢了。”李振武告訴剝洋蔥(微信ID:boyangcongpeople)。
2012年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每人40余萬,對于他們提出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同意。
五人查到《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法院應(yīng)當在侵權(quán)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五人走向了申訴和控告之路,要求對當年刑訊逼供的公安人員以及其他瀆職的辦案人員追責。
但他們發(fā)現(xiàn),當年參與辦案的公檢法人員有的退休,有的已高升了。專案組的組長已調(diào)任市局支隊長,幾位辦案人員成邱縣公安局領(lǐng)導班子成員了。
“這個案子復雜,難度大,涉及科級干部縣級干部,有無違法,沒有證據(jù),如果能落實早就落實了。”2015年10月27日,針對五人冤案追責問題,邱縣檢察院一位副院長如此表態(tài)。
2015年10月28日,李俊卜、陳其彬等四人,再次走進邯鄲市檢察院控申接待室,遞交控告書。
接待他們的男辦公人員,粗略翻看了三頁控告書,邊嗑瓜子邊問他們,“你們有證據(jù)嗎?”
四人七嘴八舌陳述當年刑訊逼供的慘狀,十多平米的接待室瞬間喧鬧了起來。
這是他們第四次向市檢察院遞交控告書,當初被判無期徒刑的陳雪飛有事未赴,但在控告書上簽了名。
結(jié)果仍在他們的預料中,辦公人員將材料放在辦公桌一角,說“證據(jù)不是說你有就有的”,“回去等消息吧。”
(來源:中國網(wǎng))
(原標題:5名青年蒙冤辱獄7年 辦案人員升職追責無果)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com.cn/news/2016-02/05/content_3774008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