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午,強奸幼女的楊某被帶進法庭聽候對自己的終審判決。通訊員 李佳 攝
借公司招聘模特之機,“面試官”楊某與前來應聘的未滿14歲的白某發(fā)生性關系,昨天上午,楊某因強奸罪被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當天,一中院還發(fā)布了針對近年來審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統(tǒng)計結果,猥褻兒童犯罪九成以上的案件是熟人作案,受害人的年齡普遍偏小,40%以上是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齡最小的僅為4歲。
13歲女孩面試后被帶走開房
外地來京人員楊某原是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員工,負責公司招聘模特相關工作。2015年4月20日,一名離家出走的女孩白某前來該公司應聘,當時白某年僅13歲。楊某作為面試官對其進行面試,之后楊某將白某帶到酒店開房,并在房間內與白某發(fā)生性關系。10天后,楊某被公安機關控制。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明知應聘者白某是未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然對其實施奸淫,該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應依法從重判處。故認定楊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對此判決結果,楊某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內向一中院提起上訴。楊某的上訴理由包括:第一,他認為自己與白某發(fā)生性關系時并不知曉對方年齡;其二,他認為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因此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面試時曾看過女孩身份證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公司負責面試,他在核實包括年齡在內的應聘人員身份信息上負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義務,而白某的陳述與上訴人楊某的供述能夠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楊某在面試時看過白某身份證,知曉其真實年齡;另外,楊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依法應以強奸論處,從重處罰。因而確認一審法院對楊某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予以維持;對楊某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作駁回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年滿16周歲的男性,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與12周歲以下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無論何種情況,均應認定為是確知對方為幼女,構成強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