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沒有責任
民生銀行當事女職員王女士接受采訪時表示,關某對她的騷擾持續(xù)時間很長,并有過強迫性的摟腰和摸手。她曾反映過情況,但領導和部門都以打壓的態(tài)度回應。
該事件從曝光發(fā)酵到公開處理結果,有一段“過程”。民生銀行最初的回應,僅為“高度關注,及時處理,已初步對涉事人員關某進行停職、停薪處理”。盡管性騷擾者最后被銀行解除勞動合同,但記者在某門戶網站的專題調查中看到,仍然有86.5%的受訪者對民生銀行的處理結果不滿。
那么,單位該如何處理職場性騷擾,發(fā)生這類現(xiàn)象是否應該擔責?
記者了解到,很多國家對于職場性騷擾都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其中不乏職員受到性騷擾,用人單位承擔巨額賠償?shù)陌咐T谖覈杜毠趧颖Wo特別規(guī)定》中,有“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簡要規(guī)定,將職場性騷擾問題進一步納入了企業(yè)管理責任。但并未明確用人單位若未采取適當措施,應承擔何種責任。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范圍說:“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它并不是實施性騷擾的直接責任人,但卻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因此,企業(yè)內部應該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員工能夠得到及時的內部保護,包括對投訴舉報的及時應對,以及對實施性騷擾的員工的懲戒。而這套機制的運行會影響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和責任大小的問題。”
范圍進一步解釋,企業(yè)建立的這套防性騷擾機制,首先應該包括如何界定性騷擾,給員工提供日常培訓;其次,是在發(fā)生性騷擾事件后,要有一個獨立的投訴舉報渠道,同時保護舉報人隱私安全,保障其勞動權利不受損害,并且對其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對于實施性騷擾的員工,企業(yè)應有配套的懲戒機制,包括調崗、開除等處罰。
不過,范圍坦言,目前有這種預防與處理意識的企業(yè)很少,建立專門內部規(guī)章的更是寥寥可數(shù)。
多數(shù)人選擇隱忍
與性騷擾高發(fā)相應的,是低投訴、低報案、低起訴。
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2014年曾組織專家,針對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進行了課題調研。在石家莊、衡水和保定市的專題座談會上,明確報告本單位存在性騷擾的,僅有3家。雖然大部分單位報告說沒有發(fā)生過性騷擾事件,但性騷擾事件并非不存在,原因在于女工不愿向單位和工會組織舉報被性騷擾。
實際上,更多的職場性騷擾事件并不為公眾所知曉。特別是只有兩個人在的場合,語言騷擾、性挑逗和性脅迫都對被騷擾者造成了身心傷害。但是,一旦將事件曝光,女員工面臨的可能是嚴重的打擊報復,甚至是失業(yè),所以很多女性選擇了躲避、隱忍、沉默、離職逃避。
在司法層面,在職場性騷擾案件中,一般由女性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但因為舉證困難往往難以勝訴。
“性騷擾這類案件恰恰最難的就是取證。很多時候事情都是在私密的環(huán)境下突然之間發(fā)生的,沒有留下人證、物證、書證,無法拿到證據(jù)。”魏紹玲解釋。
事實上,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后,還面臨如何認定的問題。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已有法條的可操作性并不強,沒有界定‘性騷擾’的概念,沒有確定歸責原則,而且,沒有設定具體的救濟程序。”
記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就有32名代表正式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性騷擾法》議案。性騷擾專門立法呼聲日益增高。2015年,全國人大代表傅振邦也建議制定專門的反性騷擾法。
不過,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可通過細化分散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的相關法規(guī),加強職場性騷擾規(guī)制,待研究更為深入、取得進一步共識之后再考慮專門立法。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2-17/809668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