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具體情況銀行尚在調查
昨日下午,北青報記者聯系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澠池支行,工作人員稱已獲悉此事并與當事人溝通過,但是對“當事人名下多出四張卡”的具體原因暫不清楚。
中國建設銀行澠池仰韶街分理處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介紹,此前銀行曾與當地學校有過業(yè)務合作,當時學校曾為在校學生集體申請辦理銀行卡,用作發(fā)放助學金。“可能是當時的辦卡條件不太嚴格,只需要學校提供學生的姓名和身份證信息就可以完成辦卡。”
對于關女士提出的三年之內重復辦理四張銀行卡的疑問,該工作人員稱,可能是因為多家支行均與學校存在合作關系,工作人員在辦理業(yè)務的時候可能會出現重復辦卡的情況。“但是后來這幾張卡的狀態(tài)都顯示‘其他’,這就意味著關女士名下的這幾張銀行卡沒有被領取也未被激活,也就是說這些卡都沒有資金流往來,不會影響個人征信。我們已經建議其注銷這些卡,注銷后不會對其造成影響。”
隨后,中國建設銀行澠池支行的另一工作人員致電北青報記者表示,此前工作人員所說可能只是他個人推測,他并不了解事情的具體原因。關于此事,銀行方面已經在調查具體情況,屆時會將調查結果提供給當事人。
律師
未經同意代辦銀行卡涉違法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介紹,《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同時第九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責令停業(yè)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銀行卡可以由他人代辦。如果銀行在為學校學生辦理銀行卡時核實了代辦人身份,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未依法核實,則需承擔警告、罰款、紀律處分,直至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常莎表示,從學校的角度來看,如經核實學生確不知情,校方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從法律角度來講,第三方正常為集體人群辦理銀行卡,也屬于委托代理行為,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一般情況下第三方要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同時也需要單位出具說明并和開戶銀行簽訂協(xié)議。另外應指出“第三方”在未經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為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3-01/816208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