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中新社發(fā) 劉震 攝
近年來,最高法在2003年12月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引來輿論爭議。
該司法解釋中的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這里說的“除外”情況之一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該條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在配偶借債時并不知情的夫妻離異后還要替前夫(妻)還債,社會也呼吁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