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qū)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余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人民幣共計1.3億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shù)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余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干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shù)亟洕】蛋l(fā)展,且案發(fā)后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余元未退繳,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文標題:涉案金額10.4億!山西呂梁原副市長張中生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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