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網(wǎng)站發(fā)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處理鑒定指導中心等單位繳納的省級非稅收入資金業(yè)務時,未按規(guī)定及時向國庫部門和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劃繳代收資金。違反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