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17日訊 據(jù)新華網北京報道,根據(jù)中國政府網17日公布的國務院令,《教育督導條例》已經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第21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總則、督學、督導的實施、法律責任及附則等5章。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該條例。
根據(jù)條例,教育督導的內容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tǒng)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條例指出,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條例指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qū),指派督學對責任區(qū)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應當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jù)。
條例也對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
條例顯示,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條例規(guī)定,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的職權還包括: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條例表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jù)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xù)任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另悉,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已于日前成立,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督導的重大方針、政策;審議國家教育督導總體規(guī)劃和重大事項;統(tǒng)籌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聘任國家督學;發(fā)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