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下午,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羅菲(白衣者),在書記員的帶領下,準備進入法庭受審。檢方指控她涉嫌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198萬余元。庭審中,羅菲認罪,目前其處于取保候審中。 新京報記者王貴彬攝
檢方曾更改起訴罪名
起訴書顯示,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后,其情人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去年1月,羅菲被東城檢察院獲準取保候審。
今年8月,東城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羅菲涉嫌受賄罪,將此案報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檢方經過審查,在起訴時將羅菲的罪名由受賄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該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起訴書還顯示,檢方并未將羅菲的涉罪行為定性為“情節(jié)嚴重”。根據相關法條,如果檢方起訴羅菲的罪名最終被法院判決認可,羅菲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如果以受賄罪起訴,則起步就是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