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8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翔法)女孩救人溺亡,被救者要賠嗎?近日,翔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行七人相約去海邊沙灘玩耍,女孩小張因擔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險,想拉男子上岸卻被海浪卷走溺亡。為此,女子父母將同行的六人告上法庭。
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未成年人小張、陳某、林某等7人相約前往沙灘玩耍。陳某到沙灘后下海玩水,小張擔心陳某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險,便與林某一起把陳某拉到淺水地帶。
隨后陳某又往海里跑,小張與林某一起追趕想將其拉上岸,因海浪較大,小張、林某、陳某同時被卷入海中。同行其他4人聽到呼救主動營救并報警尋求幫助。最終,陳某、林某被救起,小張溺亡。
小張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行的其他6人承擔50%的責任,索賠6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小張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張未充分地預見和認識自己的水性及海況危險性,導致事故的發(fā)生,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張為保護陳某免予遭受危險而付出了生命,對此后果,被救者陳某與小張均無過錯,但陳某從中受益巨大,應給予小張父母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償。
同行的其他5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能主動參與施救并報警尋求幫助,已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但根據(jù)民法典“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其他同行5人也應為本次事故分擔一定民事責任,給予小張父母經(jīng)濟上的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根據(jù)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及本案各當事人實際情況,判決被救者陳某給付小張父母經(jīng)濟補償15萬元;同行的其他5人各給付小張父母經(jīng)濟補償2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救者陳某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因保護他人受損受益人可適當補償
法官說,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對他人實施救助行為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特別是在夏天,家長們一定要注意讓孩子知道一些防溺水的安全知識,不在水中嬉鬧,不熟悉水性、水下情況不明時,不要盲目下水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