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月2日訊(海峽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湖法/文 楊希/漫畫) 劃掉協議上的簽名就能反悔不履約?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簽約反悔案件。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簽了約又反悔的情況,原告遇到這種事該怎么辦?被告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嗎?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 簽好的調解協議,竟劃掉姓名想違約
此前,阿麗和小武(化名)因各自未成年子女拉扯受傷引起的健康權糾紛到派出所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小武同意賠償阿麗的孩子8000元解決雙方糾紛。
事后,小武未按照調解協議支付賠償。無奈之下,阿麗將小武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賠償。
小武答辯稱,簽完調解協議后,他又反悔了,所以他已將調解協議上自己的簽名劃掉,阿麗所述的人民調解協議應是無效的,小武可以不再履約。
經調查取證,備案在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上小武的簽名上確實存在兩條橫線。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阿麗與小武在調解協議書明確約定“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雙方不得反悔”,故該份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捺印,調解組織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小武在協議生效后劃掉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要求對已達成的協議的撤銷。在未經阿麗同意的情況下,小武的上述行為不發(fā)生撤銷調解協議的效力,阿麗有權依據該協議主張相應的權利。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武依調解協議賠償阿麗損失8000元。
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說法“掩耳盜鈴”的毀約形式不可取
法官說,像小武這樣“掩耳盜鈴式”的毀約形式不可取。本案告訴我們,誠信不僅是基本道德,更是老百姓民事活動的基本民法典要求,我們的法律對于違反誠信的行為是不支持的。
從法律上看,案例中的小武劃掉簽名的行為在性質上應屬撤銷合同行為,但該撤銷行為最終能否達到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卻是不一定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案涉調解協議中已明確了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后協議即生效,所以小武抗辯“劃掉簽名的調解協議無效”是不成立的。
提醒
哪些情形,簽約后能反悔?
在民事活動中,簽了約就一定不能反悔嗎?答案是否定的,但這個“后悔藥”的吃法卻有些講究。法官提醒說,有兩種情形可以撤回承諾。
第一種:撤回承諾與承諾的同時到達或提前到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規(guī)定,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回的,承諾的撤回只要在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同時到達相對人,即產生撤回的效果。
比如,甲方向乙方通過快遞發(fā)送了合同文本,乙方在合同落款處蓋章并寄出該合同后隨即發(fā)現合同條款存在爭議或其他問題,此時,乙方可以立刻追回該合同或者將撤回原蓋章合同的意思通過即時通訊手段告知甲方,確保撤回承諾的意思表示在蓋章合同被甲方收到前到達甲方或與蓋章合同同時到達甲方。
第二種:撤回承諾獲得相對方的追認。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規(guī)定,如果承諾未成功撤回,那么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就是合同相對方對該撤回行為予以追認,那么也可以達到撤銷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只要合同相對方同意你反悔,雙方自己商量清楚了,你也即時做好了相關證據留存,那就不必擔心日后會不會被對方追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