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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3月16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以個人名義借款4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近日,同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適用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條約定月利息3.5%,付了兩個月就不給了
去年5月,陳某向梁某借款40萬元,說是生意周轉資金所需,并寫了一張借條交給梁某。
據(jù)梁某說,當天她先給了陳某1.4萬元現(xiàn)金,之后又通過銀行轉賬38.6萬元。“當時陳某還給我發(fā)送短信,確認已經收到全部借款40萬元。”梁某說,借條約定了借款利率按每月3.5%計算,但是陳某在支付了兩個月利息后,就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利息了,因此她將陳某夫婦起訴至同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及律師費。
被告陳某則辯稱,2017年5月12日對方只轉賬人民幣38.6萬元,根本沒有那筆1.4萬元現(xiàn)金的借款。法官審理查明,原告舉示的短信內容“梁小姐,我收到40萬借款了”,該短信顯示的號碼是陳某的手機號且陳某未申請鑒定,因此認定陳某已經收到借款40萬元。
借款注明用于“生意周轉”,妻子不必共同還債
陳某的妻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她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經同安區(qū)人民法院查明,陳某與妻子于2017年9月離婚,這筆債務發(fā)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陳某的妻子并未在借條上簽名或加蓋手印,且否認與陳某存在借款的合意;其次,本案借款金額已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條載明資金用途為“生意周轉”,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據(jù)相關法律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本案中陳某的妻子不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原標題:丈夫私借的債和妻子無關
原鏈接:http://epaper.xmnn.cn/xmwb/20180316/201803/t20180316_516603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