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4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誠信是立身之本,特別是在法庭上,當事人應該為自己說的每一句話負責。拿誠信訴訟制度不當回事,后果很嚴重。近日,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告馬某在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后,仍作出虛假陳述,結果被集美區(qū)法院發(fā)現(xiàn),馬某被處以5000元罰款。
爭執(zhí)不下
法官讓雙方簽保證書
今年初,馬某向集美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馬某主張,陳某于2016年5月至6月先后兩次向其借款共計2萬元,但此后只還款5000元,陳某還需償還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開庭之前,陳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2280元的支付寶和銀行交易流水記錄,證明自己已還清欠款本息。見此情況,馬某立即改口,稱除了這兩筆借款外,同年7月,陳某還向他借了2萬元,當時并沒有寫借條,所以陳某仍需償還相應的欠款本息。
開庭審理過程中,陳某堅決否認此事,稱除了前兩筆,他再沒與馬某有過其他借貸行為。見雙方爭執(zhí)不下,承辦法官讓兩人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并詳細告知虛假陳述帶來的法律責任。
謊言穿幫
寫悔過書后被處以罰款
在之后的庭審中,承辦法官向馬某詳細詢問再借款的原因,并一一調查借款時間、地點、經手人、支付方式等事項。眼看謊言瞞不住了,馬某只得承認,陳某當時只向他借了兩筆款項,第三筆借款是他虛構的。
法院認為,原告馬某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后,仍堅持作虛假陳述,虛構再借款的案件事實,其行為已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進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鑒于馬某能當庭及時承認虛假陳述,且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并積極向法院書面提交《悔過書》,法院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的處罰。
收到罰款決定書后,馬某當即向法院交納了罰款,并表示以后將吸取教訓,踏實做人、做事,不再做違法違紀的事。
背景
集美區(qū)法院于2018年推行誠信訴訟制度,對有虛假陳述可能和嫌疑的案件,法院將其記錄在案;對于可定性為虛假陳述行為的當事人,法院會依法啟動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處罰的懲戒機制,以此引導和約束當事人誠信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