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違規(guī)出租出借危房,最高罰2萬
危房可以出租、出借嗎?危房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履行什么義務?福建英和律師事務所陳雪律師昨日就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了相關解釋。
問:何為危房?
答:根據住建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問:危險房屋分為幾類,應該如何處理?
答: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問:哪些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答:1.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2.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產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3.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產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5.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問: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需履行哪些義務?
答: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安全承擔下列責任:依照設計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檢查、修繕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裝飾裝修符合相關房屋安全規(guī)定;防治白蟻;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按照規(guī)定承擔房屋安全鑒定費用;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問:哪些情況需要對房屋進行鑒定?不鑒定會有什么后果?
答:如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1.房屋地基基礎、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明顯沉降、開裂、變形、嚴重腐蝕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
2.學校、醫(y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若公共建筑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若出現應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情況,但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問:房屋安全責任人若不維修危房,將承擔什么責任?
答:1.房屋安全責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2.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將其納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統(tǒng),實行信用監(jiān)管;區(qū)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征收。
問:房屋安全責任人能否將危房出租、出借?如繼續(xù)出租、出借會有什么后果?
答:1、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對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納入本市經營場所禁設區(qū)域目錄;商事登記機關對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予備案。
2、房屋安全責任人將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責令整改,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