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7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一位大學講師,10年前買書號印刷自編刊物,10年后評職稱時才得知該書號是假的,結果導致評職稱落選,為此上訴法庭索賠25萬余元。這種情況,起訴對方索賠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買書號出書 10年后發(fā)現“非法出版”
2007年,某大學講師胡老師結識了A印刷廠廠長趙廠長,委托趙廠長為其找一個合適的叢書號,并聯系出版社進行出版。胡老師向趙廠長支付15000元,作為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趙廠長收到這筆錢后,便聯系了劉某,請劉某幫忙購買書號。書號買來后,胡老師委托A印刷廠印刷2975本胡老師編著的《××教程》,并為此支付A印刷廠印刷費30195元?!?times;×教程》封面下方注明出版社為“B出版社”,封底亦注明“B出版社”,并標明書號及CIP數據核準字樣。
2016年,胡老師參加大學副教授職稱評定,將前述教程作為科研結果報送審核,卻被告知該教程的CIP及書號均無法驗證。經查,B出版社未曾出版胡老師編著的教程,且2000年已經使用了胡老師教程上注明的書號。
評定過程中,胡老師未能成功被聘為副教授。胡老師很生氣,認為這一切都是書籍不被認可造成的。只因該教程屬于非法出版物,致其喪失了副教授職稱評定的最佳機會,趙廠長、A印刷廠及B出版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