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6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家務勞動不再“免費”,多年付出心血料理家務,結婚后撫育小孩并非理所當然,也應獲得價值認可。近日,海滄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了兩起離婚經(jīng)濟補償案件,當事人均獲得了家務勞動補償金。
案例1
承擔較多料理家務責任
妻子離婚獲五萬元家務補償
家庭主婦阿芳和丈夫大強(均為化名)自結婚后,就一直因不滿對方各自對家庭的付出程度,鬧著要離婚。隨后,大強向法院起訴離婚,阿芳同意離婚,但主張自己多年為家庭付出的勞動應當?shù)玫窖a償。
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芳婚后未工作,其間確實以其為主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且孩子讀書后與大強父母分開居住,阿芳承擔了較多撫養(yǎng)子女、料理家務的責任,阿芳有關為家庭付出較多時間和精力無法提升自己而導致的機會成本在離婚時應予補償。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原告大強向被告阿芳支付家務勞動補償款5萬元。
案例2
為家庭生活支付開銷多
丈夫離婚獲三萬元經(jīng)濟補償
小軍與麗麗(均為化名)通過工作認識,于2013年登記結婚?;楹箅p方性格不合,經(jīng)常因為瑣事吵架,2018年起,兩人開始分居,后矛盾越來越深,不可調(diào)和,麗麗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小軍說,麗麗在婚后經(jīng)常悄無聲息離家出走,不僅對家庭生活不聞不問,自己還要獨自承擔生活開銷,包括租房的租金、孩子的生活費等,麗麗應該共同承擔這部分生活開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離婚糾紛。雙方對2018年8月后分居的事實沒有異議,現(xiàn)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予以照準。雙方分居后小軍對于撫育兒子照顧家庭確實付出較多,麗麗應支付相應經(jīng)濟補償。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小軍撫養(yǎng)。麗麗需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同時,麗麗需向小軍支付經(jīng)濟補償款30000元。
■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原《婚姻法》第40條雖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做了規(guī)定,但因適用前提是夫妻財產(chǎn)的分別制,在審判中極少適用,明顯對因結婚后承擔較多家務勞動而在職業(yè)上升、能力培養(yǎng)、個人價值等方面喪失了較多機會成本的一方不公平。修改后的該條規(guī)定解決了在夫妻財產(chǎn)婚后共同所得時如何保護為家務貢獻價值較多一方經(jīng)濟利益的問題,增加了婚姻過錯方的離婚成本,對維護婚姻穩(wěn)定有積極的作用。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