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男子狀告前女友“不當得利”,法官卻認定是“兩廂情愿”。近日,廈門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最終一審判決駁回了男子的訴求。
數年前,楊某與王女士通過網絡相識,見面后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但最終兩人還是分手了。誰也沒想到,分手一年多后,楊某將前女友王女士起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她返還15.8萬元。
楊某起訴說,雙方交往期間,王女士經常以購物、生活開支等理由向他要錢,一共向其索要款項累計15.8萬元。楊某認為,這筆錢屬于王女士“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王女士對“不當得利”表示異議。她認為,兩人交往過程中贈送財物是人之常情。王女士說,為了與楊某在一起,她放棄工作沒有收入,當時楊某承諾養(yǎng)她,每個月給兩三萬元生活費也是他自愿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提交的轉賬憑證共有21筆,每個月數次轉賬,單筆金額少則1000元,多則1萬元,維持了5個月,故雙方戀愛期間,楊某轉賬給王女士屬于男女朋友之間表達情感的一種方式,而且楊某轉賬并非一次性,轉賬行為持續(xù)5個月,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不屬于不當得利。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楊某不服又提起上訴,隨后又撤回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轉賬也應明確款項性質
法官說,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當得利”是無法律上原因而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害,受損與受益間有因果關系,顯然楊某與王女士的情況并不符合。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關系上可認定為借貸,或贈予、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不同的法律關系成立的條件、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均不同,建議雙方當時就要明確款項的性質,避免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