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2月27日訊 幾次交易后“消失”的柴火間,到底屬于誰?近日,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柴火間曾經是不少老居民樓的“標配”,隨著城市的發(fā)展,柴火間也逐漸成為時代的記憶。近年來,廈門各區(qū)法院受理了不少柴火間引發(fā)的官司。一些小區(qū)的柴火間存在沒有產權,又經多年的房屋易主、借用占用等情況,柴火間的權屬也常常說不清楚了,因此引發(fā)不少糾紛。
【爭議】
小區(qū)征遷安置,柴火間補償歸誰?
引發(fā)官司的這個柴火間位于思明區(qū)某小區(qū),該小區(qū)是公有住房項目,一幢樓共24套房屋,配套柴火間20間,供二樓以上業(yè)主使用。4號柴火間原本是302室配套所有,但房改后就長期由503室的業(yè)主林姐(化名)占有使用。
后來,小區(qū)被征遷,在征遷安置補償方案公示期間,除了302室的新業(yè)主小張(化名)以外,其余19戶產權人都獲得了對應柴火間的補償款。
小張和林姐就4號柴火間的補償權益歸屬產生爭議,小張向征遷部門投訴后,4號柴火間的補償款便暫未發(fā)放。林姐起訴至法院,要求享有4號柴火間的征遷利益。
林姐說:“我原先住在601室,配有一間柴火間,后來因房改,搬到503室之后就一直使用4號柴火間。所以直到搬遷,我一直都用著兩間柴火間。柴火間沒有產權,沒有票據,誰先占誰使用,是以前的住房建設慣例。小張是在2005年才買的302室,是在我擁有兩間柴火間之后,不存在我占用她柴火間的問題。”
對此,小張卻說:“雖然302室是經過三次交易后才被我買下,但是根據第一任業(yè)主和房改單位的購買協(xié)議顯示,購買302室配套取得4號柴火間的所有權。按照從物(柴火間)隨主物(302室房屋)轉移的法律規(guī)定和房產交易習慣,我買下302室就應依法取得4號柴火間的所有權,所以征遷補償款應該歸我才對。”
【判決】
誰主張誰舉證,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302室的三次交易記錄來看,雖然僅首次交易合同明確提及302室房屋配套4號柴火間,其余兩份合同中均未提及柴火間的權屬問題,但也沒有證據證明三任業(yè)主另外變更了4號柴火間的所有權,所以小張關于柴火間隨302室房屋一并轉讓的訴求具有法律依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林姐未證明如何在已有一間柴火間的情況下再獲得4號柴火間,僅憑其實際占有使用,并不足以排除小張對4號柴火間的所有權。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林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柴火間歸誰,如何認定?
法官說,柴火間大多存在于早期的單位集建小區(qū),一般是小區(qū)規(guī)劃時,為彌補房屋使用功能所建,由單位統(tǒng)一分配,通常一套房屋配有一個柴火間,無法辦理獨立產權。
房屋與柴火間屬主物和從物的關系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房屋與柴火間均有獨立的構造,柴火間與房屋分離,并非房屋的組成部分,兩者均為獨立的物;第二種,柴火間具有存放物品的功能價值,可以增加房屋的儲物功能,提高居住的舒適度,提升住戶的居住體驗,輔助房屋發(fā)揮居住使用的功能效益;第三種,柴火間與房屋處于同一小區(qū),多建于房屋底層或與房屋相鄰;第四種,柴火間一般無單獨產權,在交易觀念和交易習慣上,通常隨房屋一并轉讓出售。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主物與從物在經濟上存在密切關聯,在房產交易中,當事人通常也會認為“從物隨主物轉讓”。
本案中,在302室?guī)兹螛I(yè)主交易時沒有明確表示柴火間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推定當事人有“從物隨主物轉讓”的意思。法院通過追溯房屋所有權初始取得和變動情況,根據“從物隨主物轉讓”原則,依法認定柴火間權屬隨302室的轉讓最終由小張取得。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