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8月5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以為只是當個“中間人”,幫別人借錢周轉,就能輕松賺筆介紹費,沒想到最終要為80萬元借款“買單”。近日,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因“中間人”代借引發(fā)的糾紛,給不少人敲響了警鐘:看似簡單的“牽線搭橋”,背后可能藏著沉重的法律責任。
老友牽線,“輕松賺錢”引心動
阿杰與小文(均為化名)是多年好友,小文告訴阿杰,他長期從事理財投資和資金借貸業(yè)務,只要把資金交給他,出借給別人進行短期“過橋”,就能讓阿杰從中賺取“介紹費”和“利息差”。阿杰心動了,但自己手頭上自有資金有限。阿杰想到了多年的老同學小凱(化名),便替小文向小凱借款80萬元,同時約定支付利息。
隨后,小凱將80萬元轉至阿杰名下的賬戶,阿杰將賬戶直接交給小文,由小文操作處理借款。同日,小文向阿杰支付了“介紹費”300元。
周轉三天后,小文償還了借款80萬元,并向阿杰支付利息8000元。阿杰從中又抽了1000元“利息差”后,向小凱支付了剩余的利息。
阿杰覺得這事來錢還蠻快,于是在小文再次提出借款需求時,又向小凱借款80萬元給小文,小文照例轉給阿杰300元介紹費。
資金鏈斷裂,“中間人”成還款人
當阿杰滿心期待地等著收取第二筆利息時,小文通過微信傳來了“噩耗”,因資金鏈斷裂無力繼續(xù)支付利息,80萬元本金也無力償還。
眼看小凱和阿杰約定的還款期限將至,小凱要求阿杰歸還80萬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此時,阿杰只能無奈地先自行籌款償還。
在向小凱償還80萬元借款后,阿杰才想起,當初將借款交由小文使用時,出于與小文多年的交情,自己并未與小文簽訂借條。于是多番要求小文出具相應的借條,并訴至法院,要求小文支付其代為償還的80萬元借款。
小文則認為實際出借人是小凱,而借款也并非小文實際使用,均是通過阿杰賬戶轉給實際使用人供“過橋”使用,不該由其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判決:實際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
思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杰向小凱借款80萬元,雙方就借款期限、利息等均進行了約定,小凱也將借款轉入阿杰名下賬戶,雖借款由小文實際操作使用,但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小凱和阿杰之間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小凱有權就80萬元債權要求阿杰還款。
阿杰作為名義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小凱償還80萬元借款后,依據(jù)小文向其出具的借條、微信聊天記錄等要求小文償還借款,于法有據(jù)。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小文作為實際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賺取少量“介紹費”和“利息差”,以自己名義代替他人借款時,背后也隱藏著相應的風險。尤其在實際借款人無力承擔借款時,名義借款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但其有權利向實際借款人催討借款。同時,為了避免還款時產生爭議,在出借款項時,應當及時簽訂相應的借條,并就還款時間、利息等內容作出約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