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柯某、陳某、林某為爭搶廈門中奧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承包給一家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計劃組織人員到位于馬巷鎮(zhèn)陳新村的中奧游艇碼頭的工地阻撓施工。
之后,被告人陳某、林某和柯某糾集了被告人阿凱,并以每人每天200元的價格到廈門島內雇傭上百名“地下出警隊”。
12月10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柯某駕駛貨車運載其購買的上百把鋤頭柄、安全帽、手套及二十多箱啤酒瓶等工具,伙同被告人林某、陳某、阿凱至新店鎮(zhèn)劉五店大橋下,與被糾集前來的“地下出警隊”劉某、孫某等上百人匯合。
隨后,被告人柯某、陳某等人指使“地下出警隊”沖向工地施工方,他們不但持工具沖擊對方,還扔砸啤酒瓶、磚頭等物。
面對攻擊,施工方糾集的人員也駕駛挖掘機沖撞、噴放禮炮、扔砸啤酒瓶等予以還擊。
案發(fā)當天,雙方在現(xiàn)場共計相互對沖毆斗兩次,造成施工方兩人受輕微傷。
令人意外的是,這些“地下出警隊”的人員氣焰相當囂張,他們在民警到場制止的情況下,仍與工地施工方持械斗毆。最終,被告人陳某等人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
近日,翔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柯某、陳某、林某等15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案例2
爭地材供應 相約打群架
有人搶奪工程,也有人爭工程配套的地材供應,這同樣也是一塊“肥肉”。
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為爭搶位于翔安區(qū)新店鎮(zhèn)的兩岸新興產業(yè)和現(xiàn)代服務業(yè)合作示范區(qū)規(guī)范展示報建中心的工程地材,與阿輝發(fā)生糾紛。
之后,雙方通過電話約架。于是,蔡某電話糾集被告人“小郭”等5人(均另案處理),并通過“小郭”糾集十余人準備斗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