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4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木木)戀愛期間,合伙投資買房;分手之后,投資收益咋分?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情侶投資買房引發(fā)的官司。
國先生與劉女士原本是情侶,之前,兩人眼看房價不斷上漲,就于2013年7月協(xié)商出資購買房屋用于投資。
然而,買房之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之時,由于對雙方之間經濟往來及房產收益的分割未能結算清楚,最終,劉女士在國先生要求下出具一張借條,確認劉女士向其借款9萬元及房屋收益4萬元。事后,劉女士將該房產出售。而劉女士也在國先生多次討要下支付了部分款項。
近日,國先生以劉女士拒不償還借款為由,將劉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余款6萬元。
庭審中,劉女士確認雙方共同投資買房,但她認為,借條是被國先生所逼而寫的,國先生實際出資僅4萬元。而且,劉女士還說,她是在出具借條后再將房屋出售,國先生依據(jù)其出資對應的房屋收益也低于6萬元,劉女士已向國先生支付了7萬元,國先生已得到合理的利益,再要求支付其他款項缺乏依據(jù)。
法官認為,本案當中,國先生雖主張出資9萬元,但不能提供相應的付款憑證,導致實際出資數(shù)額存在爭議。綜合考慮房價水平所產生的收益,經過法官調解,近日雙方達成調解,最終劉女士同意再付給國先生2.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