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威起訴稱,兩年多前他進入該快遞公司工作,擔任片區(qū)經(jīng)理,月工資水平為7000元/月,每周工作7天。但是,在他工作期間,快遞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過,快遞公司答辯說,阿威只是與快遞公司簽訂過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快遞公司廈門轄區(qū)的部分業(yè)務,但阿威不是快遞公司的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經(jīng)查,阿威的社會保險一直由廈門一家科技公司繳交。庭審過程中,科技公司自稱是阿威的老東家,還出具一份證明,證明說:阿威于2012年6月與科技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也早已離開公司,因阿威在職期間工作積極、認真,該公司決定繼續(xù)為阿威代繳社會保險至今。
近日,集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阿威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自2011年至2015年,阿威的社會保險費均由科技公司繳納,在此情形下阿威卻主張其與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誰繳交社保,是認定關鍵
針對勞動關系的確立,本案承辦法官說,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繳納社會保險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阿威主張其與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且快遞公司亦不予認可。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應由阿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更為關鍵的是,科技公司一直在為阿威繳納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阿威主張與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