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5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漫畫)乘客下車后,不幸被人絆倒,摔成十級傷殘,四根肋骨骨折。這種情況下,負責運送乘客的公交公司要不要擔責?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運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乘客雖已下車,但仍未走出站臺,所以運輸過程仍未結束,因此被告快速公交場站有限公司應該擔責,賠償11萬多元。
原告劉先生已經年近六旬,他家住思明區(qū),是一所學校的老師。2015年4月19日,劉先生購買車票后,乘坐快速公交在臥龍曉城站下車。
不料,在出站前行過程中,劉先生意外被前方下車并突然向外走出的一名男孩絆倒。之后,劉先生當場倒地,倒在了臥龍曉城站的三層站臺層,一直未能起身。
事發(fā)后,劉先生被工作人員扶下站臺,并送到附近醫(yī)院接受治療。經醫(yī)院診斷,劉先生“左側第2、3、4、6肋骨骨折”,“左上肺纖維灶”。
去年年底,他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鑒定,劉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四根肋骨骨折等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據悉,劉先生是一家學院的老師,他的工資與教學任務掛鉤,如果完成任務,他每月工資都有七八千元。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他未能正常上班,導致他好幾個月沒有領到任何工資。
因索賠并不順利,近日,劉先生將快速公交場站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劉先生要求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萬多元,并讓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劉先生在被告公司運輸過程中受傷,且劉先生對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被告公交場站公司應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合計114160元。但劉先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