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0月5日訊 租賃合同“作廢”,押金要不要返還?近日,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判令出租方返還租賃方押金11.7萬元。
2015年8月,阿明與老李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老李將位于集美區(qū)、建筑面積約230平方米的店面租給阿明,租賃期限從2015年12月初到2021年11月底,每月租金為11.7萬元。
合同簽訂當日,阿明應(yīng)向老李交付11.7萬元作為押金;合同期滿后,阿明交清租賃期間應(yīng)交付的一切費用后,老李應(yīng)將押金無息退還阿明。
2015年10月,阿明在《租賃合同》尾部空白處書寫“合同作廢”并簽署姓名與時間,老李在阿明簽名處底下簽字確認。
2016年1月,阿明將老李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老李立即返還阿明押金11.7萬元。
經(jīng)審理,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人老李返還押金11.7萬元。
法官說,老李在租賃期開始前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未產(chǎn)生需要阿明支付的費用,故依據(jù)合同履行情況,阿明要求老李返還押金11.7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導(dǎo)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