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30日訊 (廈門晚報記者謝雨真)今后,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須經城管部門許可,否則將被拆除,還會被罰款。昨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副局長葉恒忠做客市政府網站在線訪談時透露,目前全市正在開展市容環(huán)境整治提升和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工作,預計10月以后逐步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具體時間將會對外公示。屆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申請人要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統(tǒng)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葉恒忠介紹,此前,戶外廣告主要是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管理,根據今年1月1日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q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作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主管部門。
未來,如果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將被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擅自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由區(q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不得在歷史風貌建筑、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