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8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溫航 通訊員 筱粄 出入)就因發(fā)生小刮擦,性急的貨車司機便持械相向,結果自己受傷骨折。日前,海滄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肖某屬正當防衛(wèi),無罪。這是海滄法院立院以來首件宣判無罪案。
一起小刮擦引起的爭斗
時間回溯至2015年10月14日。羅某駕駛的貨車與肖某駕駛的貨車,在自貿區(qū)海滄片區(qū)海景路入口同向左轉時,發(fā)生刮擦。雙方下車后互相指責對方不禮讓,繼而推搡。
羅某氣上心頭,返回駕駛室拿出一根鐵棍捅向肖某。肖某便與羅某開始搶奪鐵棍,其間將羅某推摔在地,造成羅某左股骨脛骨折。經鑒定,羅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海滄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至法院。羅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肖某賠償18萬多元。
故意傷害?正當防衛(wèi)?
原告羅某認為,是肖某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他受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人肖某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定,發(fā)生刮擦后,雙方下車交涉,短暫交涉過程中二人手上都有互推動作。羅某走到自己的駕駛室拿出一根鐵棍,肖某在原地站立,羅某持鐵棍跑過來捅向肖某的腹部,肖某隨即用手爭奪鐵棍。爭搶后肖某將羅某推摔在地,羅某背部著地不動,肖某有俯身撥開東西的動作,后二人沒有肢體接觸。
三個理由判決無罪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肖某為使本人的人身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成立。
對此,判決列出三大理由:一、肖某、羅某二人因車輛刮擦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互推,屬輕微矛盾,在肖某站立原地未實施追打或其他物理性控制行為的情況下,羅某返身從自己車輛內拿出實心鐵棍,加劇矛盾沖突,羅某用鐵棍捅擊肖某的行為屬于不法侵害。
二、羅某用于捅擊肖某的實心鐵棍屬于殺傷力較強的兇器,對肖某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肖某的肚皮已被捅傷,肖某具有爭搶鐵棍制止不法侵害的緊迫性。
三、肖某在爭搶鐵棍過程中推倒羅某,羅某倒地受傷后,肖某沒有實施其他加害行為,肖某具有防衛(wèi)意圖,采取的防衛(wèi)措施合理適當,行為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