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28日訊 據法制日報報道 6月2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起毒品大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執(zhí)行死刑。下午,廈門市中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一年來廈門市兩級法院毒品犯罪審判情況,并發(fā)布典型案例。
據了解,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廈門市兩級法院一審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26件378人,審結360件419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47.51%和40.5%。從案件類型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254起,占比77.9%,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0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9件,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件3件。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刑罰的48人,占11.45%;判處15年以上刑罰的24人,占5.73%。判處五年以上刑罰的共計72人,重刑率17.18%,與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在周某明等販賣、運輸毒品案中,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明多次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為牟取非法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7834.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00粒、海洛因12.4克,氯胺酮8.9克的行為,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周某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4克、海洛因1.6克,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周某明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兩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后又非法攜帶其中1支槍支進入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周某明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又再次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周某明多次販賣、運輸毒品犯罪,多次在被抓獲后脫保去向不明,逃避法律追究,缺乏悔罪誠意,綜合其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后果及其歸案后的具體表現(xiàn),其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據此,判決周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走私毒品罪余刑七年十一個月十四日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周某明系臺灣人,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之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從事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由于其身患艾滋病被取保候審。取保期間,周某明有恃無恐,目無法紀,瘋狂作案,既實施了多種毒品犯罪,又實施了涉槍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及其社會危害性,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廈門市中院副院長李志遠介紹說,今后,廈門兩級法院將不斷加大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繼續(xù)貫徹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進一步加大對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從重打擊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重判,切實增強法律震懾力。加大對毒品犯罪分子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和執(zhí)行力度,形成主刑與附加刑雙重打擊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