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車場人行道停車違停嗎?
小洪起訴認為,他的車在駛?cè)朐摯髲B停車場時,是通過電子感應欄桿進入的,并且是收費的,停車時間也較為短暫,駛離時還交了5元停車費。
小洪認為,只要看到有停車場所標識及出入有相應管理措施的地方,都可以停車;如果繳交部門認為該地點不能停車,應該聯(lián)合其他政府部門拆除此停車場的相應管理設施,并且設置相應的禁停標識。
不過,交警部門卻認為,從采集機關(guān)采集的證據(jù)圖片中顯示,原告小洪駕駛的車輛在人行道上實施了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違法行為?!?a target="_blank">廈門經(jīng)濟特區(qū)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明確指出,機動車停放者應當在劃定的車位內(nèi)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判決 繳費停車不改違法性質(zhì)
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機動車,但在城市道路范圍內(nèi),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guān)部門所施劃停車泊位上停車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所駕駛車輛確已進入案涉大廈停車場范圍之內(nèi),但小洪車輛所停放的位置并未在該停車場所施劃的停車位內(nèi),亦不在政府所施劃的停車泊位上。被告交警部門對小洪在人行道停車的違法停車行為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guān)于小洪提出停車場施劃的停車位不合理的問題,法院認為,這一問題依法不屬于被告職權(quán)范疇,原告可依法向相關(guān)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關(guān)于小洪提出他停車系在停車場管理人指示下進行,而且支付了停車費的主張,法院認為,即便進入了停車場范圍后,亦需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依法停放車輛,進入停車場并支付相應停車費,不改變原告違法停車的法律性質(zhì)。
法院還指出,原告與停車場之間因停車收費所涉及的爭議屬于民事法律關(guān)系,原告若存有異議,可另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權(quán)利。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依法判決駁回小洪的訴訟請求。原告小洪沒有提起上訴。
